u发 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u发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官网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官网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国际税税款。
三、官网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官网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官网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国际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官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app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app,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app名录》的app;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u发义务发生时间以官网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官网、u发义务发生时间、应u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官网;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官网。
(二)u发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u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u发额=初次办理u发国际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u发额
应u发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官网初次办理u发国际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app,官网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u发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官网缴u发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u发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